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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参与工作的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环评工作中,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为建设单位。
二、公众参与的实施流程
1、接受环评委托后7日内,建设单位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2、报告书送审前,建设单位制定公众参与调查方案,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3、建设单位将公众参与调查方案报县级环保局审查;
4、县级环保局审查同意后予以实施;
5、建设单位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6、建设单位将调查结果报县级环保局核查;
7、县级环保局出具核查证明;
8、公众参与材料原件需由环评单位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