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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6个配套实施文件
作者: 时间:2015-11-04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 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 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
(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各章节的主要编制人员还应当为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九条 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年度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主持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三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接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的,或者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格式的;
(三)未建立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的。
第三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至三个月:
(一)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资质变更的;
(二)逾期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请备案环评机构出资人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化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三至六个月: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的;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环评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第三十八条 环评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或者撤销资质。
环评机构经重新核定的资质等级降低或者评价范围缩减的,在重新核定前,按原资质等级和缩减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编制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本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应当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记入全国环评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部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环评机构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系统,采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编制机构、编制人员、编制时间、审批情况等信息,实现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工作质量的动态监控。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条件限制环评机构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第四十五条 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环评机构资质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继续完成已受理的该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所称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包括因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已申报所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在申报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在注册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
评价范围类
资质条件中和作为编制主持人的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应的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轻工纺织化纤
轻工纺织化纤
化工石化医药
化工石化医药
冶金机电
冶金机电
建材火电
建材火电
农林水利
农林水利
采掘
采掘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
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
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核工业
核工业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一般项目
任一类别
核与辐射项目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或者核工业

附件1
 
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现有环评机构),可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现有环评机构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的,可以主持编制本公告附件3 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资质证书中的社会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视同为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视同为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第二条 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5 年11 月1 日至2016年12 月31 日期间的现有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时的机构法人类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可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我部在资质延续审查时,不审查按前款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条件,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16 年12 月31 日。
第三条 现有环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以及按第二条规定延续资质的机构在2016 年12 月31 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法人类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二)因不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的资质条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
第四条 现有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原配套政策和时限要求不变,脱钩时新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现有环评机构中的其他事业单位,在2016 年12 月31 日前,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类型的环评机构,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时,可参照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第五条 不具备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的现有环评机构,在2015 年11 月1 日前,按照原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本公告附件3 中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在2015 年12 月15日前报经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 24 号)中关于申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 109 号)中关于改革进度安排和原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按照附表执行。含多项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主体工程内容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
附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
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
建 设 项 目 内 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轻工纺织化纤
—粮食及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制糖、糖制品加工,
乳制品加工,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果菜汁类及其他
软饮料制造,屠宰,水产品加工;
—卷烟,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人造板制造;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塑料制品制造(不含
电镀工艺的);
—废塑料、废轮胎、废油再生利用;
—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品制造,服装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化工石化医药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
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
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水处理剂等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
制品,焦化、电石,煤炭液化、气化,煤气生产;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含医药、
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
—油库、气库;
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
冶金机电
—炼铁(含球团、烧结),炼钢,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黑色金属压延加
工,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汽车、摩托车制造,
自行车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
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金属铸件,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或
喷漆工艺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塑料制品和工艺品加工
制造;
—显示器件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
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船等再生利用。
建材火电
—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玻璃制造,玻璃纤维制造,陶瓷制品,耐火材料及
其制品,石墨、碳素制品;
—火力发电(包括热电),生物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
燃煤、燃油锅炉;
—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农林水利
—农业垦殖,经济林基地项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转基因、物种引
进项目,转基因实验室;
—水库,灌区工程,引水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力发电,航
电枢纽工程;
—风力发电。
采掘
—黑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有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石油开
采,天然气、页岩气开采(含净化),煤层气开采,煤炭开采,土砂石开采,
化学矿采选,采盐,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地下水开采工程。
交通运输
—公路,新建、改建铁路及铁路枢纽,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码
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机场;
—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仓储(不含油库、气库)。
社会服务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
处置,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
—不以焚烧为主要处置方式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和危险废物
(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尔夫球场,公园(含
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旅游开发,影视基地建设,殡仪馆。
海洋工程
—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
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
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送(输)变电工程;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核工业
—核动力厂、反应堆;
—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
理或处置;
—上述项目的退役;
—核技术利用和退役。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一般项目
—除核与辐射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核与辐射项目
—核动力厂、反应堆;
—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
理或处置;
—上述项目的退役;
—铀矿地质勘探、退役治理;
—核技术利用和退役;
—送(输)变电工程;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单台雷达探测系统,无线
通讯。
注:本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栏对应的建设项目,分别是指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附件3
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序号
对应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类别
建设项目目录
1
轻工纺织化纤
纸浆制造项目。
轮胎制造项目。
2
化工石化医药
炼油项目;乙烯项目。
焦化项目;铬盐生产项目;氰化物生产项目;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项目;煤制天然气、油、甲醇、烯烃、乙二醇、二甲醚及芳烃项目。
地下气库和地下油库项目。
农药原药生产项目。
3
冶金机电
炼铁(含球团、烧结)项目,炼钢项目。
电解铝、氧化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平板显示器件制造项目;多晶硅制造项目;年加工面积 48万平方米及以上印制电路板制造项目; 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项目。
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4
建材火电
燃煤火力发电项目。
燃煤热力发电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年处置 1万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焚烧项目。
5
农林水利
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和总装机容量 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
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6
采掘
年生产能力 5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总投资 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日采选黄金矿石 500吨及以上项目。
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年产 20亿立方米及以上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年产 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7
交通运输
跨省(区、市)的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新建港区和新建年吞吐能力 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轨道交通项目。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 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8
社会服务
总占地面积 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 50亿元及以上的主题公园。
总库容 12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
50公顷及以上的填海工程。
9
海洋工程
100公顷及以上的围海工程。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10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75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和±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
11
核工业
核动力厂、反应堆,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以及上述项目的退役。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药物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Ⅰ类射线装置项目。
 


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第一条 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附1)。
(三)资质申请表(附2)。
(四)法人资格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工作场所证明。
(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还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复印件。
(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劳动关系证明。
(九)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业绩证明。
(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相关制度文件。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第二条 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机构还应当提交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第三条  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第(八)项和第(九)项所列材料。
(二)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四)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五条 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发生变化,申请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变更的,变更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变更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第七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甲级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除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相关业绩证明和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环评机构相关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可作为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
(一)原环评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原环评机构与其法人出资人之间或者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的。
(二)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将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至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的。
第八条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因脱钩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脱钩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脱钩方案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方案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脱钩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脱钩后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出资人中,无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出资企业人员的证明。
(五)原环评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六)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法人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以及工商登记情况查询记录。出资人中含法人的,还应当提交法人出资人的相关情况说明。其中,出资人中含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分别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出资人中含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二)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关系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申请机构的在编证明
(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相关人员在申请机构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
(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和申请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证明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离岗创业的相关手续材料(含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和申请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证明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业绩证明是指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档件封面页、资质证书缩印件页、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和审批或者核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技术成果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科研课题承接证明、已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以及验收(鉴定)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承接证明、已发布的标准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是指包括原环评机构全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姓名、登记编号、原劳动关系及编制情况和分流去向等情况的清单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具备的相应条件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按照本公告附件6执行。
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除申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外,应当合并装订。

附1
 
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本次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申请材料中填报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均为本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无行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本机构兼职或者未供职的“挂靠”人员;近1年内未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此项承诺仅适用于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
本机构已知晓上述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资质审查阶段被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情况等行为的,环境保护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予批准资质,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在取得资质后被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情况等行为的,环境保护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资质,申请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为申请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非行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申请机构兼职或者未供职的“挂靠”人员,并已知晓上述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本次申请事项和内容:                                   
                                                           
                                                        
 
序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或者登记编号
承诺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承诺机构: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申请机构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环境保护部印制
 

填 表 说 明
 
本表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1]机构名称:需填写申请机构全称。
[2]法人类型:申请机构为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相应内容填写;申请机构为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经费来源或者分类。
[3]住所: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4]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申请机构为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章程中的出资人依次填写。其中,出资人中含企业法人的,还需填写企业章程中的出资人;出资人中含事业单位的,还需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出资人中含社会组织的,还需填写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中的主管部门或者挂靠单位。申请机构为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
[5]所属地区:填写申请机构住所所属的省(区、市)及地级市(区、州、盟、地区)。
[6]现有资质情况、资质变化情况:填写自机构成立以来的相关情况。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需填写。
[7]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的不同,在相应框内勾选和填写相关内容。
[8]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同时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需一并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9]登记(注册证)编号: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同时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需一并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编号。首次申请资质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填写“首次申报”“重新申报”或者 “变更申报”,其中“重新申报”和“变更申报”的,同时填写原登记编号,并注明相关情况。
[10]专业类别: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中对应的专业类别。首次申请资质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的,填写拟申报的专业类别;“重新申报”和“变更申报”的,填写原专业类别,并注明相关情况。
[11]机构业绩:填写申请机构近4年主持编制的经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仅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和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以及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变更的甲级环评机构填写。
[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业绩: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近4年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的经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资质证书中的相应内容变更的机构,不需填写。
[13]科研技术成果:仅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和申请资质延续以及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变更的甲级环评机构填写。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1]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法人类型[2]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所[3]
 
出资人或者
举办单位[4]
顺序列出申请机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
 
 
 
申请机构出资人中含法人的,顺序列出所含法人的出资人、举办单位或者主管(挂靠)单位:
 
所属地区[5]
省(区、市)       市(区、地区、州、盟)
工作场所地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
      名,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名。
现有资质情况[6]
  号
国环评证    字第      
颁发时间
 
有效期截止日期
 
评价范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事项[7]
首次申请 □
延续        
评价范围调整 □
资质等级晋级 □
变更
机构名称变更 □     住所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首次申请
评价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轻工纺织化纤        乙□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社会服务           乙□
化工石化医药        乙□
海洋工程           乙□
冶金机电            乙□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乙□
建材火电            乙□
核工业             乙□
农林水利            乙□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一般项目            
采掘                乙□
核与辐射项目        
交通运输            乙□
延续
资质等级                       甲□                 乙□
评价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轻工纺织化纤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社会服务         甲□   乙□  
化工石化医药        甲□   乙□
海洋工程         甲□   乙□
冶金机电            甲□   乙□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甲□   乙□ 
建材火电            甲□   乙□
核工业           甲□   乙□
农林水利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一般项目             
采掘                甲□   乙□
核与辐射项目      
交通运输            甲□   乙□
评价范围调整
评价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轻工纺织化纤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社会服务         甲□   乙□  
化工石化医药        甲□   乙□
海洋工程         甲□   乙□
冶金机电            甲□   乙□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甲□   乙□ 
建材火电            甲□   乙□
核工业           甲□   乙□
农林水利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一般项目          
采掘                甲□   乙□
核与辐射项目      
交通运输            甲□   乙□
资质等级晋级
评价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轻工纺织化纤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社会服务         甲□   乙□  
化工石化医药        甲□   乙□
海洋工程         甲□   乙□
冶金机电            甲□   乙□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甲□   乙□ 
建材火电            甲□   乙□
核工业           甲□   乙□
农林水利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一般项目          
采掘                甲□   乙□
核与辐射项目      
交通运输            甲□   乙□
变更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三、管理概况
内设机构情况(含分支机构情况等)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相关制度清单
资质变化情况[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情况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
序 号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职(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8]
职(执)业资格证书
颁发时间
登记(注册证)编号[9]及有效期
专业类别[10]
 
 
 
 
 
 
 
 
 
 
 
 
 
 
 
 
 
 
 
 
 
 
 
 
 
 
 
 
 
 
 
 
 
 
 
 
 
 
 
 
 
 
 
 
 
 
 
 
 
 
 
 
 
 
 
 
 
 
 
 
 
 
 
 
 
 
 
 
 
 


五、机构业绩[11]
序号
主持编制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名称
建设项目地点
审批(核准)部门
审批(核准)时间
及文号
编制主持人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业绩[12]
序号
姓名
职(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8]
登记(注册证)
编号[9]
专业类别[10]
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名称
审批(核准)部门
审批(核准)时间及文号
 
 
 
 
 
 
 
 
 
 
 
 
 
 
 
 
 
 
 
 
 
 
 
 
 
 
 
 
 
 
 
 
 
 
 
 
 
 
 
 
 
 
 
 
 
 
 
 
 
 
 
 
 
 
 
 
 
 
 
 
 
 
 
 
 
 
 
 
 
 
 
 
 
 
 
 
 
 
 
 
 
 
七、科研技术成果[13]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类型
(课题、标准)
完成时间
作用
(主持、参加或者独立完成)
本机构主要参加人员
 
 
 
 
 
 
 
 
 
 
 
 
 
 
 
 
 
 
 
 
 
 
 
 
 
 
 
 
 
 
 
 
 
 
 
 
 
 
 
 
 
 
 
 
 
 
 
 
 
 
 
 
 
 
 



附件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
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第一条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应当附具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正文之前。
第二条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格式按照附1执行。
第三条 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按照附2执行。
第四条 编制人员名单表的编制内容中,应当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应章节名称,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程分析、主要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措施、结论与建议及专项评价等相应内容。
第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件和存档件中附具的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应当为签章和签名原件。
附1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格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按正本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彩色缩印件)
 
 
 
 
 
 
 
项目名称:××××××                           
文件类型:(注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适用的评价范围: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主持编制机构:×××××                  (签章)
 
附2
 
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
       (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
编制
主持人
姓名
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登记(注册证)编号
专业类别
本人签名
 
 
 
 
 
主要编制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登记(注册证)编号
编制内容
本人签名
1
 
 
 
 
 
2
 
 
 
 
 
3
 
 
 
 
 
4
 
 
 
 
 
5
 
 
 
 
 
6
 
 
 
 
 
7
 
 
 
 
 
8
 
 
 
 
 
 
 
 
 
 
 



附件6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附2)。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
(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调离环评机构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从业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申报注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注销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至本次申报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距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超过3年重新申报的,仅需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分别提交申请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者其从业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申报材料,并将书面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资质发生变更的,无须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环境保护部直接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重新核发登记编号或者重新记录从业机构名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不予核发登记编号,已核发登记编号的,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刑事处罚期间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机构申报的;
(五)从业的环评机构变更后逾期未申报变更的;
(六)调离环评机构的;
(七)有效期满未再次申报的;
(八)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九)因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或者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在相应处罚期限内的;
(十)从业机构资质注销的。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或者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计入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情形、隐瞒真实从业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任何机构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及时查询相关数据库信息,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中填写有效的登记编号。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同一申报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累计。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二)在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中,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三)作为课题组组长或者主要成员参加已完成的环境保护科研课题研究或者已发布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者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五)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活动并作专题发言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学时;
(六)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时间计算;
(七)承担第(六)项中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第二十条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及相关规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无须申报从业情况,其登记证编号视同为登记编号。社会区域登记类别视同为社会服务专业类别。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主持编制除核与辐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类别为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主持编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前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变更,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以及登记有效期届满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2009年第20号和2010年第4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

 号
专 业 类 别
1
轻工纺织化纤
2
化工石化医药
3
冶金机电
4
建材火电
5
农林水利
6
采掘
7
交通运输
8
社会服务
9
海洋工程
10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11
核工业

 


附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格式
 
一、编排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为10位,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A
1
0
0
1
0
0
1
0
1
 
 
 
 
 
 
 
 
 
 
 
 
 

从业机构      从业机构          从业机构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          申报人员       代码
 代码         编号代码          序号代码
二、代码编排说明
(一)从业机构资质等级代码分为A和B两类,分别对应甲级和乙级资质。
(二)各专业类别对应的代码见下表:
 
编 号
专 业 类 别
 码
1
轻工纺织化纤
01
2
化工石化医药
02
3
冶金机电
03
4
建材火电
04
5
农林水利
05
6
采掘
06
7
交通运输
07
8
社会服务
08
9
海洋工程
09
10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10
11
核工业
11
 


附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
姓名
 
性别
 
职称
 
 片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电话:                       电子邮件: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时间及编号
取得时间:
证书编号:
最高学历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取得的其他职(执)业资格情况[1]
 
 
 
 
主要
工作
经历
 
 
 
 
 
 
 
 
 
 
 
 
 
 
 
 
 
 
 
 
 
 
 
 
 
 
 
本次申报的从业机构名称及其资质证书编号[2]
从业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本次申报的专业类别[2]
 
申报事项及相关情况说明[3]
□首次申报
申报时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是否超过三年 
□未超过  
□超过,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含形式和学时):
 
 
□有效期满再次申报
原申报有效期:
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含形式、学时和时间):
 
 
 
□专业类别变更申报
原申报的专业类别:
原专业类别申报时间:
□从业机构变更申报
原申报从业的环评机构名称:
□注销申报
原申报从业的环评机构名称:
 
申报注销原因:
□注销后重新申报
最近一次注销时间:
注销前申报的从业机构名称:
注销前申报的专业类别: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含形式、学时和时间):
 
 
申报人员
意见[4]
 
 
本人签名:                        
从业
机构
 意见[5]
 
 
 
(机构签章)
负责人签名:                       
填表说明:
[1]取得的其他职(执)业资格情况:此栏填写申报人取得的其他职(执)业资格情况,包括职(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取得时间、是否注册或者登记,以及注册或者登记单位等情况。
[2]本次申报的从业机构、本次申报的专业类别:申报注销人员不需填写此栏。
[3]申报事项及相关情况说明:在申报的相应事项中勾选,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事项的,应当一并勾选。
[4] 申报人员意见:此栏由申报人本人填写所申报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否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四)、(九)项中所列情形等情况后签字。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由从业机构申报注销的,不需填写此栏。
[5]从业机构意见:申报注销的,由申报人原从业机构在此栏中填写注销原因等情况后签章;申报其他事项的,由申报人现从业机构在此栏中填写该申报人是否在本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以及是否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四)、(九)项中所列情形等情况后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