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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查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3-11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查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为涉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

  本规定将建设项目划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建设项目由厅长办公会议审定,B类建设项目由厅长专题会议审定,C类建设项目由环境影响评价处处务会审查后报分管厅长审定。

  一、厅长办公会议审查的建设项目和有关建设项目审批事项(A类)

  (一)确定建设项目审批的基本原则;

  (二)审议厅长专题会议就重大建设项目提出的审批意见;

  (三)其他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厅长专题会议审查的建设项目(B类)

  (一)COD年产生量超过50吨及以上、NH3-N年产生量超过5吨及以上、SO2年产生量超过80吨及以上、NOX年产生量超过50吨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流域水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提交厅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报分管厅长审定的建设项目(C类)

  经环境影响评价处处务会审查,除A、B类之外的建设项目。

  四、厅长专题会议参加人员及时间安排

由分管厅长主持,参加会议的处室、单位为:办公室(信访办)、政法处、科技与国际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流域处、生态处、核与辐射处、应急处、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监察总队、省危管中心、省环境审核受理中心。

  每月5日、20日召开,遇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