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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对环评质量负责?
作者: 时间:2014-03-11

谁该对环评质量负责?

国内一些媒体近来对环评质量不高的问题纷纷提出批评和质疑。有的媒体把矛头指向环评单位,认为是环评行业跟不上市场发展,环评单位本身参差不齐,或是由于利益驱动,只要项目单位满意,环评报告要怎么写就怎么写。有的媒体则批评环保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人们不禁要问,环评质量不高难道已成为业内顽症?谁该对环评质量负责?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环评“出炉”到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整个流程来分析。首先,是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然后再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还要对一些较复杂的项目环评文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参照专家意见,环保部门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从这个流程中,我们不难看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专家、环保部门,只要大家认真把好自己的那一关,环评质量都不应该出问题。但是,事与愿违,现实中却偏偏出现了这么多质量不高的环评文件。环评单位、专家和环保部门,谁应该对环评质量负责?

先说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评单位有资质、有专业人员,又收了人家的环评费用,应该给人家一个合格的环评文件。环评费多的高达几百万,少的也有几万、数千。按说,不应该出现质量不高的环评文件,但现实该如何解释呢?笔者认为,一是一些正规的环评单位环评业务多。接的活太多,导致“萝卜快了不洗泥”。有的环评单位是头天接环评任务,第二天就能出环评报告。有的“高产者”,一天居然能赶写出3个环评报告。有的为了省事,干脆直接从网上拷贝类似的环评。结果可想而知,是牛头不对马嘴,项目所在地明明是平原,环评却说成是山区。明明是甲地,环评却说成是乙地。二是当前还有一些环评单位或个人无环评资质证,居然靠借证来做环评。这些人做的环评质量就更没有保证了。

再看看专家。按《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对于污染较重的项目,环保部门还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称之为评审。评审时,专家有权对环评文件的质量进行评说。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专家可以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修改或重做。但是,现实中,有些专家也有难言之隐:一是拿了人家专家费,不通过不好意思。二是有些当地政府要上的项目,如果不予放行,下次人家就不会再聘你当专家了。

下面再看看环保部门。作为国家执法单位和行政许可机关,正常情况下,对项目环评文件的质量有硬性要求。环评文件质量合格,给予行政许可,质量不合格,则给予否决。但是,在现行体制下,因为环保局长的官帽掌握在当地党委和政府手中,必须服从当地领导快速发展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对质量不高的环评文件,环保部门不是不想管,而是管不了。如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发生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经查,此次事件是安庆博瑞电源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当地环保部门帮助企业造假,环评单位造假等因素所致。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从我国现行制度的设置而言,环评文件质量是不应该出问题的。但近年来却问题不断。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到底是那个环节出了问题?谁失职了?谁渎职了?到底谁该对环评质量负责?

 

笔者认为,要确保环评质量,首先,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要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并切实加强对环评机构违反环评法的责任追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即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具备环评资质的单位,有的仍隶属于环保部门。要想环评客观,必须推进环评编制机构与审批部门的脱钩,按照法律规定建设真正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环评机构。可喜的是,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大力推进这方面的工作,不久的将来,所有环评单位将与环保部门“脱钩”,让环评机构成为独立的第三方。

其次,要明确专家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建立规范统一的专家库,以保证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明确参与环评项目专家的准入门槛和责任制度。要确保每次都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环评评审。专家库要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必须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此《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要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监察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议环保部门每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文件进行抽查,评出最好和最差的环评报告,并将结果在媒体公布,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据报载,四川省绵阳市将实施环评机构“末位受限”制度,规定凡半年考核成绩位于末位的环评机构,半年内不得开展环评工作。

绵阳市环保部门实施环评机构“末位受限”制度,不仅可以加大环评单位的违法和失信成本,而且能发挥一定的引导、评价和预测作用,规范环评行业的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提高环评审批权威性。绵阳市此举值得期待,但笔者认为,如果在罚劣的基础上,同时注重奖优,会使环评机构考核机制更加完善。

现实中,一些环评单位以低成本、低要求开展工作,内部质量审核不严;忽视人员资质和素质,“人人接环评、人人做环评”,造成编制工作粗糙、技术漏洞较多、文本质量下降;有的环评人员不能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措施缺乏可操作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对此,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充分发挥考核评价风向标和指挥棒的作用,引导环评机构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

因此,笔者建议,环保部门可以在实施环评机构“末位受限”制度基础上,建立环评机构排行榜,并据此奖优罚劣。对环评机构考核成绩排行,可以使各环评机构清楚自己的位置、与先进之间的差距、努力的方向等。辅之以配套的奖惩措施,可以通过公开、公平竞争,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促进环评市场健康发展。

如今,环评机构并非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而且环评市场管理工作面广量大,职能部门力量有限。对此,笔者以为,职能部门对于规范环评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固然责无旁贷,但是还需要行业的自治努力。在一些发达国家,行业自治已经具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行业协会可以自行设立准入门槛,组织相关考试,发放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评定职称,设立鉴定机构和纠纷仲裁机构,对违规机构和个人进行惩罚甚至吊销其从业执照等。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目前,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管理模式正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转变。期待各地能够注重培育和发挥行业自治组织作用,不断完善和改进考核体系。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有力,自治组织考核客观公正,就能规范环评市场秩序,严把环评关口,从源头上化解和控制环境风险。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