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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环境影响评价) 知识问答
作者: 时间:2014-03-11

环境影响评价知识问答

一、对新建、改扩建(技改)、迁建等建设项目,环保主管部门有一票否决制,就是说:环评手续没有,项目不能进行下一步程序,环评文件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后才可以办理项目立项、工商登记、规划、国土征地等手续。

有关详细资料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

http://www.sdwfeia.com/law/guojia/654.html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

http://www.sdwfeia.com/law/guojia/698.html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2004)及实施细则

http://www.sdwfeia.com/huanping/521.html

 

二、对于未批先建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为什么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版) http://www.sdwfeia.com/law/guojia/659.html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http://www.sdwfeia.com/law/guojia/662.html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6.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目前在我国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包括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两种形式。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本)和项目情况、自身特点等,包括三种形式: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不收费,企业填写)。

有关详细资料见: http://www.sdwfeia.com/law/guojia/667.html

http://www.sdwfeia.com/huanping/521.html

 

七、关于公众参与、论证、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八、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法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此外还必须有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末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