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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监理的法规依据(摘要)
作者: 时间:2015-04-16

 

开展环境监理的法规依据
(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
1、“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2、“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三)《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
“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第二十条 ……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技术监督。”
(五)《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0]114号)
(六)《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通知》(鲁环函[2011]417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十五)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重点关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的建设情况,未按要求落实的应及时纠正、补救。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试生产审查和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有关省市的环境监理收费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495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的指导意见(暂行)》(晋环函[2012]396号);
《关于公布第一批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名单及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