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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
作者: 时间:2010-04-20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8083-2000

发布时间:2000-4-10 实施时间:2001-1-1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industria1 enterprises by nois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dB(A)

卫生防护距离(m)

备注

1

纺织

 

 

 

 

 

1-1

棉纺织厂

≧5万锭

100105

100

 

1-2

棉纺织厂

≧5万锭

9095

50

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不设识布车间的棉纺厂。

1-3

织布厂

 

96105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1-4

毛巾厂

 

95100

100

因间及空调机房主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2

机械

 

 

 

 

 

2-1

 

制钉厂

 

100105

100

 

2-2

 

标准件厂

 

95105

100

 

2-3

机械

专用汽改装厂车

中型

95110

200

 

2-4

 

拖拉机厂

中型

100112

200

 

2-5

 

汽轮机厂

中型

100118

300

 

2-6

 

机床制造厂

 

96105

100

小机床生产企业厂

2-7

 

钢丝绳厂

中型

95100

100

 

2-8

 

铁路机车车辆厂

大型

100120

300

 

2-9

 

风机厂

 

100118

300

 

2-10

 

锻造厂

中型
小型

95110
90
100

200
100


不装汽锤或只用0.5吨以下汽锤

2-11

 

轧钢厂

中型

95110

300

不设炼钢厂的间的轧钢厂

3

轻工

 

 

 

 

 

3-1

 

印刷厂

 

8590

50

 

3-2

 

大、中型面粉厂(多层厂房)

 

90105

200

当设计为全密封空调厂房、围护结构及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效果时,可降为100m

小型(单层厂房)

 

85100

100

 

3-3

 

木器厂

中型

90100

100

 

3-4

 

型煤加工厂

 

8090

50

不设原煤及粘土粉啐作业的型煤加工厂

3-5

 

型煤加工厂

 

80100

200

设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剂的综合型煤加工厂

3.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车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3
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
3.4
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米处的平均声压级[dBA)]。
4
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