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Hea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making leather plant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厂(皮革、皮革加工)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所建制革厂及其扩建工程。现有制革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臭味实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恶臭物质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生产规模 近五平均风速(m/s) (万张/年) <2 2~4 >4
≧20 600m 400m 400m
<20 500m 500m 300m
3.2制革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湖南省卫生防疫站、湖南省常德地区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强、洪燕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院环境卫生监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