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crematorium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火葬场及现有火葬场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火葬场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上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火葬场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和年焚尸规定为: 规模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年焚尸量(具) <2 2~4 >4 >4000 700 600 500 ≦4000 500 400 300 3.2本标准规定的火葬场与居住区的位置还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沙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宜昌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玉鑫、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