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Health pe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asbestos factory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棉制品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石棉制品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石棉制品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棉制品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参考本标准,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石棉制品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的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风速(m/s) 距离(m) <2 300 2~4 300 >4 200 3.2石棉制品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其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青岛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兴友、蒋福清、胡坤元、张玉慧、展武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7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