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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GB3552-8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2其他规定 2.1名词解释 2.1.1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