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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761.3-93
(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油车燃油蒸发物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收集式测量的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或未安装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或装置的汽油车。
2 引导用标准
GB/T1476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测量收集法
3 术语
3.1 定型汽车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汽车样车。
3.2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3.4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
4 测量方法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测量方法按GB/T14763的规定执行。
5 排放标准值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1:
表1 汽油车日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g/ 测量循环
车 别 | 标 准 值 |
2 | |
4 |
注: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质量要求与技术经济条件,对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
轻型汽车和1996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制订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乃杨、李培、刘宪。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