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GB 16933-1997 发布日期:1997-07-30 实施日期:1998-09-01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近地表处置时,废物接收的基本要求、接收准则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向近地表处置场发送的废物,其中主要是核电厂、核燃料循环和核设施退役所产生的废物。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废物也应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 9132-88放射性废物的近地表处置规定 GB 11806-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2711-91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 GB 14500-9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4569.1-93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 GB 14569.2-93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塑料固化体 GB 14569.3-1995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沥青固化体 3 基本要求 3.1 在装卸、运输、贮存和处置废物时必须遵守GB 8703规定的基本原则。 3.2 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GB 14500规定管理废物,使待处置废物满足具体处置场废物接收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 3.3 废物包装必须满足GB 12711和GB 11806的规定。 3.4 具体处置场废物接收标准的制订应该以整个处置系统的安全评价为基础。 4 废物接收准则 4.1 放射性核素含量 4.1.1 废物包装体中废物的放射性比活度不应超过GB 9132规定的管理限值。 4.1.2 废物包装体中易裂变物质的含量应该加以限制,以保证不会达到核临界条件。 4.2 表面辐射水平 废物包装体外表面上任意一点的最大辐射水平和1m远处任意一点的辐射水平,必须满足GB 12711-91中7.1规定的要求。 4.3 表面污染 废物包装体表面放射性物质非固定污染,必须满足GB 12711-91中8规定的要求。 4.4 机械稳定性 4.4.1 废物包装体的承压能力和完好性,必须满足GB 12711-91中6.2规定的要求。 4.4.2 水泥和塑料固化体的机械稳定性,必须满足GB 14569.1和GB 14569.2中规定的要求。 4.5 抗浸出性 废物固化体的抗浸出性,必须满足GB 14569.1-93和GB 14569.2-93中4.3.1以及GB 14569.3-1995中4.5.1规定的要求。 4.6 游离液体 4.6.1 废物固化体不应有游离液体泌出。 4.6.2 其他废物体应尽量减少或没有游离液体泌出。 4.6.3 废物容器中游离液体体积应小于固体废物体积的1%。 4.7 化学组分 4.7.1 废物体内螯合剂和络合剂的含量必须低于废物重量的1%。 4.7.2 废物体内如下组分的含量必须加以控制,以避免发生有害的化学作用 a)氧化性物质; b)腐蚀性物质; c)水。 4.7.3 废物体内不得含有如下物质: a)自燃物质; b)易爆物质; c)接近环境温度的低沸点或低闪点的有机易燃物质。 4.8 热和辐射稳定性 废物体必须具有足够的热稳定性和抗辐照性。 水泥和塑料固化体的耐γ辐照性必须满足GB 14569.1-93和GB 14569.2-93中4.5规定的要求。 沥青固化体的耐γ辐照性必须满足GB 14569.3-1995中4.7规定的要求。 4.9 抗着火性 4.9.1 塑料和沥青固化体的抗着火性,必须满足GB 14569.2-93和GB 14569.3-1995中4.6规定的要求。 4.9.2 可燃的压缩减容废物必须依赖包装,使其着火可能性大大减少。 4.10 防微生物破坏性 4.10.1 废物体中不得夹带有未经处理的易腐烂的动物尸体等生物体。 4.10.2 废物体中易被微生物破坏的有机废物含量应受到限制。 4.11 气体产生 废物包装体中由于辐射分解、放射性衰变、废物和固化材料之间的化学反应,以及有机物质的分解而产生的气体不应导致处置系统效能的破坏。 4.12 包装容器 废物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满足GB 11806—89中 7和GB 12711-91中 6规定的要求。 4.12.1 废物包装容器可采用碳钢、不锈钢、铸铁、混凝土、聚合物浸渍混凝土,或玻璃钢等材料。对于易锈材料必须涂防腐涂料。 4.12.2 废物包装应采用国家标准容器。 4.12.3 超过一定重量的废物包装体,其包装容器必须带有坚固且又利于安全装卸的卡槽或提吊结构部件。 4.13 包装容器填充量 包装容器中的填充量必须大于85%(以体积计)。 4.14 标志、编号和标签 4.14.1 废物包装体外表面上必须带有GB 12711-91中 9.1和 9.2规定的标志和编号。 4.14.2 废物包装体标签填写内容与技术要求必须与GB 12711-91中9.2和 9.3的规定相一致。 5 质量保证 5.1 质量保证大纲 废物接收质量保证是废物从产生、处理、包装、贮存、运输到处置整个管理系统综合性质量保证的一个组成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场都必须制订质量保证大纲,确保废物包装体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废物接收基本要求和准则。 5.2 质量保证组织 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场必须建立各自的质量保证组织,严格执行GB 9132-88中10的规定。 5.3 验收和抽检 5.3.1 处置场在废物验收过程中,除检查必要的文件外,还必须检查如下项目: a)发货单与发货标签; b)废物包装体的标志; c)废物包装体表面剂量率和表面污染; d)废物包装体是否符合安全包装要求,在运输过程中有无损坏。 5.3.2 主管部门或处置场营运单位可授权某个有资格的部门或单位对废物包装体进行破坏性或非破坏性抽检。抽检项目可包括如下几项: a)总β-γ和总α放射性活度; b)主要放射性核素及其比活度; c)表面剂量率; d)表面污染; e)原始废物的化学组成; f)固化基质的性能; g)废物容器的质量; h)废物/固化基质/水/添加剂之比; ¡)混合均匀度; j)重量; k)主要核素浸出率; l)含水量; m)固化体养护情况; n)热性能; o)可堆放性。 5.4 数据和文件管理 5.4.1 所有与废物接收有关的数据、报告和文件都必须收集和汇总,并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控制跟踪废物流向,提供废物质量保证的一切必要数据。 5.4.2 所有与废物接收有关的数据、报告和文件都必须以正副文本形式分两地妥善管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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