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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鲁经信改〔2016〕476
作者: 时间:2017-02-09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经信改〔2016476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115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内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系列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扩大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改造,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发展先进产能进行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
()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进行信息化改造,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进行节能减排改造,促进绿色发展;
()为推动产业协作和行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优化产业布局;
()国家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领域。
第五条省内各级经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需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上报。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
第六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的管理权限,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
第八条为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流程,省及以下权限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实行网上办理与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办理通过后,企业再向核准备案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办理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
各级经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网上办理正常运行。如出现特殊情况不能网上办理,可以直接书面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连同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各级经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条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
()拟建项目情况;
()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购置清单;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十一条企业报送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件:
(一)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
()由企业填报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
()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根据管理权限,由权限以下的经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同意。
第十六条各级经信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有关问题、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经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内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各级经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外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经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审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条办理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在作出核准、备案决定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办理核准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经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各级经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受理《备案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以下统称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从网上说明不予核准或备案的理由;由于特殊情况不能网上办理而直接书面办理的,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通知书、回执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权限以下的经信部门。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五章 项目延期及调整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内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2)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3)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
(5)项目总投资较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上下浮动1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较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上下浮动10%及以上;
(6)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外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总投资较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上下浮动2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较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上下浮动10%及以上;
(5)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备案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否则,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确认书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并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1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4日。
第三十四条此前省经信()委发布的有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