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欢迎您!
山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建公发[1996]91号
各市地建委: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控制水污染,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其它夺关法规,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山东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对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下列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河湖、坑塘、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 排水户系指规划区范围内利用专用排水设施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含自然流入),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并包含拥有专用排水设施产权的房产部门、环卫部门、各类开发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大城市和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的中等城市可设立专门的排水管理机构,其它城市可以委托市政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行使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职能。
第六条 各城市根据排水监测设置相应等级的排水监测站,大中城市要设立二级站,小城市可设三级站,隶属本市排水管理部门管理。在全省逐步建立城市排水监测网。
第七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管理的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八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杨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十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根据水质情况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四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十五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排水户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各排水户的专用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由排水户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化粪池、隔油池、水质采样、流量测量、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服从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三、擅自增加排水量;
四、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五、擅自变更排水条件;
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瀑物质,以及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排水管理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以罚款,严重者,停止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对造成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责、扰乱公共秩序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吊销违章发放的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排水许可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临时排水许可证》和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