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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6
作者: 时间:2010-10-22
    第一条:为缓解我省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提高水的利用率,根据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中水主要用于厕所便器的冲洗、树木浇灌、城市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水的补充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它用水。

    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中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查、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以及中水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3)规划居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

    (4)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现有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属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应按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六条: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第七条: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中水设施设计能力(给排水设施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在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颁布之前,暂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编制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执行。设计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析资料)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审定,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中确需变更原设计的,须提前15日报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各级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同时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中水设施按批准的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条: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中水设施进行以运行效果为主要目的的工程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发给《中水设施运行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指标或责成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一条: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中水设施维护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三条: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由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上岗证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中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其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水费的收费原则是保本微利,具体标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中水设施的技术和设备提供者,必须保证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保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中水技术和设备商的竞标活动。

   第十六条:中水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按《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89)和《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方法》(CJ25.2-89)执行。不包括在上述标准之内的中水的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参照类似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该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将受行政处罚所支出的费用转嫁给用户,违者将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各市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水设施建设的说明

    山东省是我国淡水资源匮乏的省份之一,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08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357立方米,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3.4%,为世界占有量的3.3%,而且时空分布很不均匀,大部分城市存在水源紧张,供水不足的现象。经济发达的胶东半岛地区,缺水尤为严重。

    目前,我省城市化已进入中期加速发展阶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有水增长迅速,对淡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污水排放量也在连续递增,使大量水体被污染,加剧了淡水资源紧缺的状况,为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治理污染源,节约和保护有限淡水资源,大力开展中水利用技术,进行中水设施建设已成为开发新水源的途径之一。

    中水设施是把民用或建筑小区中生活污水经集流、水处理、输配等,再回用于建筑或小区内,从而达到节水的目的。做为节水技术措施之一,中水设施建设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水设施在日本称为“中水道”,是为解决由于工业高速发展后淡水资源不足而在一些公共建筑中兴建的。

    在城市日常使用的总水量中,厕所冲冼用水约占30%左右,因此,可在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集中建筑群建设中水设施系统。

    目前,我省城市政府十分重视污水再生回收利用工作。很多城市中不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果,积累了经验。济南、青岛、烟台等大中城市皆建成了一批中水设施工程,烟台碧海大厦因中水设施运行好,被评为省级节水先进单位。中水设施建设,无疑要增加工程建设投资费,据有关中水工程运行效果分析,中水设施建设投资(包括中水回用管道、原水收集及处理装置等全部投资)在1000——3000元/立方米左右;相当于所服务建筑面积投资的0.8-2%左右。中水运行成本(包括人工、药剂、电耗、维修、分析化验费用,不含折旧费用)一般在0.2-0.6元/立方米范围。我省城市制水成本一般在1.08元/立方米左右,平均水价在0.90元/立方米以上,而且很多城市仍在上调水价,建设中水设施是经济合算的。

    总之,我省城市采用中水技术,进行中水设施建设,实现污、废水资源化,使污、废水处理后回用,即可节省水资源,又使污水无害化,对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缓解水资源严重不足、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规定是按照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大连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起草的。中水水质用及有关处罚措施皆按照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