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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核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标准的函》(内环函[2012]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为配合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在我区的开展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的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参照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制订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以政府指导价的形式确定,本函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生态类和工业类分别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建设单位和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暂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执收单位在所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申领、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2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满后另行申报。
四、《关于呼和浩特市环境监理实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11]1158号)同时废止。
附表: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 投资规模 建设项目类别 收费费率 备注 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生态类 3‰ 1、收费金额=总投资乘以按该表收费费率为标准协商确定的收费费率。2、收费总额生态类的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收取;工业类的超过800万按800万收取。 工业类 3.5‰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生态类 2‰ 工业类 2.5‰ 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 生态类 1.5‰ 工业类 2‰ 10亿元以上 生态类 1‰ 工业类 1.5‰ 说明:1、生态类项目包括: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开采及输送管道、煤矿、水利水电、风电、尾矿库、垃圾固废(危废)处理场等。 2、工业类项目包括:火电、水泥、造纸、生物化工(医药、农药)、冶炼、化工、煤化工等。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