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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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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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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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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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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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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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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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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证明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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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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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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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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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进行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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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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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独生子女死亡、孤儿父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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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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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销户;
2.丧葬费津贴; 3.失独家庭救助,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救助; 4.出具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死亡申报材料; 5.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6.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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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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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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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龄夫妇统计管理;
2.计生关系跨省迁移;
3.户口迁移;
4.收养子女;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救助等方面; 6.病残儿鉴定;
7.再生育审批; 8.计划生育政策审核把关。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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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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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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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居民在社区居住或办理居住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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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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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扶养人的经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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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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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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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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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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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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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依据相应证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2.收养登记。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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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相关情况证明(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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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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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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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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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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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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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证明无能力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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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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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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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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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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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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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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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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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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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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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社会救助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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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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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救助(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城乡低保、五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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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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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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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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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入党、入团、入伍、公务员录用、机要干部等政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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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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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高龄津贴证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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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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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2.申请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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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状况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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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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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法律援助;
2.申请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等; 3.贫困学生救助,困难计划生育家庭走访; 4.申请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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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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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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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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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
在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家庭关系、入狱前社区表现、社会关系、危害社会、影响周边邻里生活等;
在社区服务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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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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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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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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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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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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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接受迁移人户口迁入本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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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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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明同意接受该迁移人户口迁入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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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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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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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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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灾害救助;
2.办理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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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优抚优待资格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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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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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
2.办理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 3.办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审批。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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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作单位证明(复员后未安置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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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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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2.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3.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4.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