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欢迎您!

首页 > 新闻动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7〕93号
作者: 时间:2017-10-13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7〕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潍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6〕39号)和《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精神,我市编制了《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通过市县两级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我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到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村(社区)有权拒绝开具。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政策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由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调整。
  附件: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
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使用单位
用 途
1
监护关系证明
相关部门
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证明监护关系。
2
无户口人员证明
公安部门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进行户口登记。
3
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独生子女死亡、孤儿父母死亡)
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民政部门
1.户籍销户;
2.丧葬费津贴;
3.失独家庭救助,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救助;
4.出具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死亡申报材料;                             
5.
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6.
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4
计划生育证明
卫计部门
1.育龄夫妇统计管理;
2.计生关系跨省迁移;
3.户口迁移;             
4.
收养子女;                 
5.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救助等方面;
6.病残儿鉴定;
7.再生育审批;
8.计划生育政策审核把关。
5
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
证明居民在社区居住或办理居住证等。
6
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扶养人的经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公证处
申请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7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依据相应证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2.
收养登记。                  
8
收养人相关情况证明(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9
送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民政部门
送养人证明无能力抚养。
10
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11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12
符合社会救助资格证明
民政部门
申请社会救助(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城乡低保、五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
13
政审类证明
各级党政机构
居民入党、入团、入伍、公务员录用、机要干部等政审证明。
14
享受高龄津贴证明审查
民政部门
1.申请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2.申请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   
15
经济状况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司法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
1.申请法律援助;               
2.
申请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等;
3.贫困学生救助,困难计划生育家庭走访;
4.申请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16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司法部门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
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家庭关系、入狱前社区表现、社会关系、危害社会、影响周边邻里生活等;
在社区服务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1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8
同意接受迁移人户口迁入本村证明
公安部门
户口迁移,证明同意接受该迁移人户口迁入该村。
19
受灾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1.办理灾害救助;
2.办理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
20
军人、军属优抚优待资格相关证明
民政部门
1.办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
2.办理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
3.办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审批。
21
无工作单位证明(复员后未安置工作证明)
民政部门
1.办理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2.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3.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4.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