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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产能的界定?推动淘汰的政策?
作者: 时间:2010-11-19

采取铁的手腕淘汰落后产能

    国务院近日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和部署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采取铁的手腕淘汰落后产能,今年要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电解铝33万吨、平板玻璃600万重箱、造纸53万吨,5月底前要把任务落实到各地区和企业。


    落后产能的界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落后产能的界定首先是按照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将危及人身安全、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不符合质量标准等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列入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其次是根据行业生产特点和产能现状,并考虑到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在工艺、技术、装备、规模、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制定具体标准。工艺、技术、装备、规模标准操作性强;环保、能耗、质量等约束性强,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检测量大、监测周期长,指标一致性难以把握。工作中拟将这两类标准结合起来,更加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的约束作用,更加强调严格环保、安全、能耗、质量执法。
  加快淘汰的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推动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推动淘汰的政策
  进入新世纪以来,淘汰落后产能成为推进钢铁、水泥、电解铝、汽车等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2008年底陆续出台的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也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目前,我国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专门性政策外,还有《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