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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建设项目 环评等前置条件有关法规规定(摘录)
作者: 时间:2014-06-0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建设项目
环评等前置条件有关法规规定(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山东省水利厅、环保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鲁水政字[2012]7号)
七、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四、潍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33号)
第十七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建设活动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二十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潍政办字〔2012131号)
市环保局: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凭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办理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六、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制度的通知(潍政办发〔20138号)
一、需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作为审批立项前置条件的建设项目
()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它建设活动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具备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发改、经信部门不得立项,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
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监督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前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七、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鲁水保字[2010]47号)
第二条 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申请。
第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它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持有甲级和省内乙级资质的编制单位,可编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对潍坊市“山区、丘陵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确认的函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2]512号),在水土保持三级区划中,潍坊市下辖的青州市、昌乐县、安丘市、诸城市、临朐县、高密市、潍坊市坊子区划为“北方土石山丘(北方山地丘陵区)-泰沂及胶东山地丘陵区-鲁中南低山丘陵土壤保持区”,潍坊市寒亭区、奎文区、寿光市、潍城区、昌邑市划为“北方土石山区(北方山地丘陵区)-华北平原区-晋冀鲁渤海湾生态维护区”。
 在《山东省水土保持规划》和《潍坊市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中,明确将青州市、昌乐县、安丘市、诸城市、临朐县、高密市、潍坊市坊子区确定为山丘区,将潍坊市寒亭区、奎文区、寿光市、潍城区、昌邑市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九、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
市委、市政府决定我市今年创建成“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市环保局为创建成员单位。
评价标准为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均达到95%以上,3分,每项降低1%1分。    
                 
(潍坊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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