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水利局函告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修改依据: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修正)》(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2、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鲁水政字【2011】20号)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二)《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