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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可研、能评、水保、水资源论证分类管理及审批要求
作者: 时间:2015-09-01

 

可 研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200441日起施行
(三)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是建设单位单位向发改委或经信局提出的立项申请,不需要资质单位编写。

 
 
能 评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潍政办发〔201110 2011517日发布
第四条 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200万至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表
(三)其他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和编制(具体要求、格式见附件)。
 
◆小注:
 折标系数:1千瓦时=0.123kg标准煤
1吨新鲜水=0.2429kg标准煤;
1kg蒸汽(1.0MPa级)=0.108571kg标准煤
 
水 保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1011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
(1)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2)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3)跨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15亩)且土石方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它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持有甲级和省内乙级资质的编制单位,可编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潍坊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20137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持有甲级和省内乙级资质的编制单位,可编制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持有市内丙级资质的编制单位,可编制市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市水利局网站公布的水保方案编制单位自主选择编制单位。
 
水资源论证
《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 20114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论证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道取水或者在设区的市边界两侧各五公里范围内取地下水的;
(二)从大型水库、大型灌区取水的;
(三)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五)在地下水限采区申请取用地下水的。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34号令)“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定,且今年省政府公布了我省禁采区、限采区区域名单,因此今后在地下水限采区申请开采地下水的,应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其他论证报告的审查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1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下50立方米以上的,可不编制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业主单位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直接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规定:

公共管网取水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开展从管网取水水资源论证:一是满足立项审批的需要;二是满足用水合理性分析的需要;三是满足退水管理的需要;四是满足计划用水管理的需要;五是满足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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