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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注销有关事项的解释文件汇总
作者: 时间:2013-12-10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9年第20号公告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记在本人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3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3、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7、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

8、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9、受刑事处罚的。

(二)现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

(三)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死亡的。

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受刑事处罚、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单位代为办理。

三、办理注销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附件一);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原件;

(四)因调动至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

四、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附件二);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四)专职受聘证明;

(五)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六)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四)、(五)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本公告第三条中的第(四)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五、逾期申请登记和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得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执行。

六、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符合登记条件后,可在登记有效期内,将登记类别变更为与所在单位资质评价范围一致的其他登记类别。

七、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登记管理办公室对审查合格拟颁发登记证的登记申请人员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

  

○○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职业资格 登记 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47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我部予以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照我部2009年第20号公告中第四、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一)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二)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三)有《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第五款或第七、第八款情形,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三、因上述情形注销登记的人员,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我部定期公布登记人员和注销登记人员名单。

特此公告。

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职业资格 注销 公告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常见问题

1.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办理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职业资格证书》?

答:不需要。办理首次登记需要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办理变更登记、再次登记、注销登记和重新登记均不需要提交《职业资格证书》。

2.首次申请登记人员什么情况下需要继续教育?如何计算?

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三年后首次申请办理登记者需要继续教育。从《职业资格证书》批准日(考试的最后一天)起3年后至申请登记之日累计每年16学时,不足1年按1年计算。

3.社保证明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社保证明需由社保部门开具,注明参保人姓名、缴纳险种和时间以及缴费单位等信息。办理首次登记或变更登记时,社保证明开具时间不早于申请登记前6个月。申请再次登记时,需提交连续三年的社保证明,登记期内间曾发生单位调动的人员,可只提交调入新单位以来在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

4.人事关系证明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需要出具人事关系证明。人事关系证明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人事部门于近6个月内开具,证明中需明确在编及编制所在单位。

5.再次登记办理时间的要求是什么?

答: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最迟不得晚于有效期满6个月。有效期满后不得再以环评工程师名义编制环评文件。

6.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都可以计算学时吗?

答:一个登记期内相同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只计一次学时。

7.重新登记如何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答:从注销登记前最近一次的登记批准日至申请重新登记之日,每年需继续教育16学时,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8.著作和论文可以作为继续教育吗?如何计算学时?

答:满足下列条件的著作和论文可作为继续教育:登记期内发表的与著作和论文,内容与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相关;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第一作者论文1篇(不少于2000字)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9.办理再次登记时业绩证明材料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业绩指登记人员在登记期内主持或参与的环评相关业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技术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表)报批版封面和签名页的复印件。

需提供以下任一项: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监测(调查)报告1项;作为章节负责人或审核人编制或审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监测(调查)报告3项;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编制或审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监测(调查)报告表3项;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编制或审核的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10.登记类别为一般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人员可以变更任何类别吗?

答:只能变更为登记单位资质范围内的类别。

11.办理登记时,登记申请表需要本人签字吗?

答:需要。办理各类登记申请表均需要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2.登记材料需要几份?需要装订吗?

答:1份,不需要装订。

13.办理登记时如材料不全,需全部重新报送吗?

答:不需要,只需补充报送所缺材料即可。

14.办理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需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15.如何了解登记办理进度?

答:报送材料后可登录“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的“职业资格登记办理查询”版块,查询受理情况及需补正的材料情况。受理状态为“已受理,办理中”后,需关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的“资质管理”版块的登记情况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公示期过后请关注查询系统的“最新公告”获知快递单号并跟踪证书送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