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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89
作者: 时间:2010-04-20

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1-89

批准日期 1989-07-24

实施日期 1990-06-01

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coke-oven plants
GB 1166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9-07-24, 批准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焦化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焦化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焦化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焦化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
  风    速m/s    ┃ 距    离m
━━━━━━━━━━━┃━━━━━━━━━
         2         ┃    1400
         24        ┃    1000
          4       ┃     800
━━━━━━━━━━━┻━━━━━━━━
 3.2 焦化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
 监督与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