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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7222—1998
前 言
本标准规定了对煤制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保证居住区大气环境卫生质量。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强、吴勇卫、王秋水、窦燕生。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制气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煤制气厂及现有煤制气厂(包括煤气调压站及贮存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现有煤制气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条件下的煤制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保主管部门确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
指产生有害部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3.1 煤制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煤气贮存量须符合表1规定。
表1 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
煤气日贮存量(吨) | 卫生防护距离(m) |
<100 100~300 >300 | 2000 3000 4000 |
3.2 煤制气厂(包括煤气中转站、调压站、贮存库区)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以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