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欢迎您!
各建设单位:
首先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帮助你公司项目尽快落地,现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项目选址
(一)建设项目选址时,须对照《潍坊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潍政字〔2021〕15号)、《潍坊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潍环委办发〔2021〕20号)等文件分析选址合理性,确保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满足“三线一单”要求。
(二)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建设项目选址时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并充分核实建设项目与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同时也要重点关注园区供热、供汽、污水收集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二、总量确认
(一)建设地点、项目工艺等确定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计算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填写《潍坊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
(二)将填写好的《潍坊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提交分局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属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直接进行总量确认;属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至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进行确认。
(三)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须填写《潍坊市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分局进行初审,由分局出具《关于**公司**项目重金属总量备案的请示》后转报至市局土壤科进行确认。
三、环评报批
(一)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完成后,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公众参与说明(仅报告书项目提供)、基础信息表(仅报告书项目提供)报送至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局政务大厅窗口。
(二)大厅窗口受理后,环评审批部门将根据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各业务科室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环评批复。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四、排污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由建设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进行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市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对建设单位在平台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联合相关科室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自主验收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二)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验收信息报当地生态环境分局。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将验收报告及其它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特别注意事项
(一)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各项环保手续,务必不要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既关系着项目合理规划选址和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也影响着项目手续办理进度。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选取环评编制单位时,登录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114.251.10.92:8080/XYPT/,无需注册),查看环评编制单位的以往业绩和信用情况,建议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编制质量高的环评编制单位进行环评文件编制。
(三)涉危废综合收集、利用处置等建设项目,建议先行登录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查看《潍坊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结合实际理性投资。
(四)涉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建议事先咨询市局土壤科可替代重金属总量情况(电话:8095931);涉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建议事先咨询市局水科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电话:8097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