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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3-30

 

关于印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

潍环发〔2022〕11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措施

 

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扩大就业、稳定增长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举措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0〕17号)等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重点项目建设落地、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2022年度工作推进措施。

一、优化环评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两高项目管控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市局及各分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优化调整,在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源头把关的同时,赋予各县市区更大的发展自主权。

(二)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或辐射项目的,除因审批权限不同需单独进行审批的以外,环评文件一律合并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的,可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审批,其中对入河排污口应有明确审批意见。

(三)对急需开工建设、分阶段施工的建设项目,仅开展地质勘探、场地平整、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施工准备工作的,无需取得环评批复;如项目前期仅建设标准厂房、办公用房且建设地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无需办理环评,可在项目主体建设前依法办理整体项目环评。

二、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环评审批

(一)统筹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全面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重点项目倾斜,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项目,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辖区内难以调剂的,由分局提出申请,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剂。

(二)将重点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急需上马的重点项目,试点实行环评技术审查提前介入,即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和环评文件报批前,组织开展环评技术审查。对由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分局出具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审意见后,由建设单位自愿向我局提交提前开展环评技术审查的申请。我局将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专家提前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将相关问题解决在环评编制阶段,进一步缩短环评审批时间。

(三)对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法定保护区的公路、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气)管线、电网等线性工程,环评审批部门提醒其向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手续,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四)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对重点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有关技术问题给予技术指导,对生态环境基础数据方面的需求优先给予协调提供。

三、健全重点项目服务保障机制

(一)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和重点项目清单,市局建立市级2022年重点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清单,各分局建立县级2022年重点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清单。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工作,清单根据实际更新调整。对项目初期审批权限不明确的,由项目所在地分局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前期服务保障工作。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市局将根据全市重点项目清单定期调度进展情况。

(二)各级环评审批部门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发放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目录(见附件1),解释好办理各类环保手续的准备工作、办理流程等,实现一企业一目录,让企业少跑腿不跑腿

(三)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采取对接协调会、座谈会、现场调研帮扶、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合力推进重点项目环评进度。要对企业的合理诉求,组织分析研判和协调解决;针对影响项目落地的难点、堵点问题,在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提出生态环境指导意见或解决方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等情形的,做好相关条款和政策解释,如企业有不同意见、反映突出的,要采取面对面沟通解答等方式,及时回应。

(四)更新市、县两级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名单(见附件2),市局联络员实行分县市区包靠,各分局环评审批部门负责人为县级联络员。各级联络员负责2022年重点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的联络工作,要主动对接、提前介入,全面掌握项目环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推进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四、简化小微企业环评管理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坚持名录之外无环评;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二)将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作为入园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规划环评或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通过审查的园区,其入园项目环评有关政策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方面内容可适当简化、引用。

(三)建设项目获得环评批复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发生变动,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和验收管理;对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重新报批环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发生变动,变动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进行环评分类管理,并按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获得环评批复后进行技术改造,且技术改造符合《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规定情形的,其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按照《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第十条执行,技术改造内容按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五、完善小微企业帮扶指导机制

(一)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市局及各分局要继续依托政务服务窗口,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利用小微企业环评咨询热线(见附件3),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避免小微企业走冤枉路”“花冤枉钱

(二)针对小微企业反馈需协调解决的环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其它环境管理事项,安排相关科室人员采取现场帮扶、网上解答、政务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方式,积极开展指导服务。

(三)严格落实环保政策咨询首问负责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马上落实;涉及到局内其它科室单位的事项,及时沟通衔接并做好答复,严禁推诿扯皮。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评价体系,及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附件:1、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目录

2、全市2022年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名单

3、小微企业环评审批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4、关于印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审批服务助推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

 


附件1

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目录

**公司:

首先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公司**项目被列为我市重点项目,为帮助你公司重点项目尽快落地,现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项目选址

(一)建设项目选址时,须对照《潍坊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潍政字〔2021〕15号)、《潍坊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潍环委办发〔2021〕20号)等文件分析选址合理性,确保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满足三线一单要求。

(二)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建设项目选址时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并充分核实建设项目与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同时也要重点关注园区供热、供汽、污水收集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二、总量确认

(一)建设地点、项目工艺等确定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计算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填写《潍坊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

(二)将填写好的《潍坊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提交分局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属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直接进行总量确认;属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至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进行确认。

(三)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须填写《潍坊市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分局进行初审,由分局出具《关于**公司**项目重金属总量备案的请示》后转报至市局土壤科进行确认。

三、环评报批

(一)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完成后,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公众参与说明(仅报告书项目提供)、基础信息表(仅报告书项目提供)报送至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局政务大厅窗口。

(二)大厅窗口受理后,环评审批部门将根据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各业务科室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环评批复。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四、排污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由建设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进行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市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对建设单位在平台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联合相关科室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自主验收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二)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验收信息报当地生态环境分局。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将验收报告及其它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特别注意事项

(一)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各项环保手续,务必不要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既关系着项目合理规划选址和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也影响着项目手续办理进度。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选取环评编制单位时,登录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114.251.10.92:8080/XYPT/,无需注册),查看环评编制单位的以往业绩和信用情况,建议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编制质量高的环评编制单位进行环评文件编制。

(三)涉危废综合收集、利用处置等建设项目,建议先行登录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查看《潍坊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结合实际理性投资。

(四)涉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建议事先咨询市局土壤科可替代重金属总量情况(电话:8095931);涉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建议事先咨询市局水科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电话:8097031)。


附件2

全市2022年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名单

 序号

县市区

 市局联络员

 分局联络员

 1

寒亭区

夏尚铭

 朱振太

 2

高密市

 孙泽锋

 3

昌邑市

 马旭升

 4

滨海区

 聂新华

 5

经济区

马亭亭

   

 6

潍城区

   

 7

青州市

 刘建坤

 8

寿光市

张治忠

 郑光涛

 9

昌乐县

   

 10

临朐县

 付国瑞

 11

奎文区

  

   

 12

坊子区

 郑爱芳

 13

诸城市

 李志华

 14

安丘市

田华青

 褚国良

 15

高新区

   

 16

峡山区

 王金昌

注:1.名单按市局联络员排序。

    2.分局联络员如发生变动,请及时告知市局。


附件3

小微企业环评审批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单位

窗口负责人

咨询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

李雅洁

0536-8080733

奎文分局

明德军

0536-8232756

潍城分局

杨舜超

0536-8333902

寒亭分局

朱振太

0536-7287828

坊子分局

郑爱芳

0536-7638701

青州分局

康卫丽

0536-3889912

诸城分局

李志华

0536-6566505

寿光分局

郑光涛

0536-5108705

安丘分局

褚国良

0536-4235126

高密分局

孙泽锋

0536-2897710

昌邑分局

马旭升

0536-7219915

临朐分局

  

0536-3187602

昌乐分局

  

0536-6278622

滨海分局

宋建秋

0536-7575191

高新分局

马红妍

0536-8191311-8351

经济分局

初晓辉

0536-8085931

峡山分局

王金昌

0536-7737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