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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 鲁环发〔2007〕131号(摘录)
作者: 时间:2014-03-02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鲁环发〔2007131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

(节选)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一)环评审批的权限。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当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局审批:

1、化学原料。钾矿肥项目、尿素、磷肥项目和新增能力18万吨/年以上合成氨项目;

2、制浆及造纸项目;

3、石油化工项目。改扩建MDI、TDI项目,及其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化工项目;

4、酒精生产项目;

5、染料项目;

6、农药生产项目;

7、印染项目;

8、造船拆船项目;

9、电镀项目;

10、钢铁项目;

11、铝、铜冶炼项目;

12、铁合金项目;

13、电石项目;

14、焦炭项目;

15、煤炭开采项目;

16、烧碱项目;

17、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淀粉制造及深加工项目;

18、垃圾焚烧及垃圾处理项目;

19、秸秆、风力、沼气、余压余热发电项目;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